原告:上海赫某某精密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柳燕,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欧维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佩琪,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赫某某精密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欧维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琛独任审判。因被告苏州欧维五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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