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华。
被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何志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沪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吴磊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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