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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超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燕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俊,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辉,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海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原告上海超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货款8,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超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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