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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宁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燎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超宁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子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同娟,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清萍。
  被告:上海燎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市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市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超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燎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上海超宁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超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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