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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峰彩印有限公司与上海爱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超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凤。
  原告上海超峰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超峰彩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超峰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1元,减半收取计1,360.50元,由原告上海超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裔佼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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