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超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玲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诗鹏,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上海超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超晖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超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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