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2,659.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32,65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毅超
书记员: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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