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超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元,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丹丹,女,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保树,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超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卞丹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超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超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超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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