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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超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超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莱,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马策。
  原告上海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超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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