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启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爱萍,经理。
原告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巨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受理后,原告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44元,由原告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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