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启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致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振霆。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91,125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91,125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越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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