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黎某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黎某拉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黎某拉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10元,减半收取计20,5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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