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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越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黎某拉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黎某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黎某拉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黎某拉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10元,减半收取计20,5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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