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莎,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燕,女,1990年4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3283号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408.31元、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工资4,333.33元、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年终奖5,881.94元、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98.08元。
被告陈燕燕因不服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3283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1月2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先受理了陈燕燕的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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