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跃桥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上海跃桥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跃桥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6元,减半收取,计5,178元,财产保全费3,798元,合计8,976元,由原告上海跃桥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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