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跃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维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悦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孙有富。
原告上海跃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跃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2元,减半收取计6,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原告上海跃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山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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