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跃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洪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跃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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