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路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董事长。
原告上海路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路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路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路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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