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路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祖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先锋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有富。
原告上海路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路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署《协议书》,对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的规格数量、报价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供货566,269元,被告签收货物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向被告开具最后一批发票的日期为2018年8月9日,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9月30日付清前述所有货款,但被告在收到发票后仅支付了196,420元,尚余369,849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签署的《协议书》;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9,849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书》中约定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协议书》披露原告的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XXXXXX路XXX号综合大楼404室,该地址属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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