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车功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肖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田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季振华。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车功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田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3.30万元,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田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3.30万元,期限为1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车功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凌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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