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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车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顾大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车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车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车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车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车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尚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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