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车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鸿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纪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车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车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090元,合计1,1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车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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