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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姚春,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融公司)与被告焦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姚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焦姚春归还借款本金39,982元;2.焦姚春支付逾期利息,以39,98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律师费由焦姚春承担;4.车融公司在上述1-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就焦姚春的抵押车辆(车牌号为沪GD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T,车架号码:LGBH1AE007YXXXXXX)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过程中,车融公司将第二项诉请的起算日调整为2018年5月6日,并撤回第三项诉请中保全费、诉责保险费和律师费由焦姚春承担的请求,其余不变。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车融公司与焦姚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XXXXJYC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甲方(借款人、承租人)为焦姚春;乙方(出借人、抵押权人)为车融公司;双方就机动车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一致;抵押车辆1辆(车牌号为沪GD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T,车架号码:LGBH1AE007YXXXXXX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该合同贷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息为0.8%/月、评估管理费为0.19%月;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月还款,若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总额的3‰按日计算罚息;若焦姚春违约,则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5%;等等。2017年12月29日,车融公司通过其财务鲍晓燕账户向焦姚春放款54,506元,另现金支付5,494元,共计60,000元。焦姚春分别于2018年1月27日、2月28日、3月30日、5月5日共归还本金20,018元以及利息和评估管理费2,376元。嗣后,焦姚春未归还过欠款,由于车融公司已无法联系到焦姚春,对抵押车辆也无法依约进行检查,所以车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债务。
  焦姚春未作答辩。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委托支付说明、银行业务回单(付款)、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借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原件均当庭出示,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12月29日,焦姚春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沪GD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T,车架号码LGBH1AE007YXXXXXX的轩逸品牌(BLUBIRDSYLPHY)DFL7200AB车辆一台抵押给车融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5月6日,焦姚春尚欠本金39,982元,此后焦姚春未归还过钱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车融公司已履行了放款义务,焦姚春未按约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且焦姚春未依约保管车辆,造成车融公司损失,故车融公司有权要求焦姚春提前偿还所有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车融公司将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焦姚春为本案借款将其名下的车辆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均具有约束力,车融公司已依法取得抵押权,故其请求以抵押物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如处分的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焦姚春仍有义务清偿。审理中,焦姚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焦姚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82元;
  二、焦姚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39,98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如焦姚春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二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焦姚春名下车牌号为沪GD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T,车架号码LGBH1AE007YXXXXXX的轩逸品牌(BLUBIRDSYLPHY)DFL7200AB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焦姚春所有,不足部分由焦姚春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799.60元,由焦姚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刘金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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