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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意,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融公司)与被告黄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意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2.黄意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审理中,车融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黄意归还借款本金798,808.47元;2.黄意支付逾期利息,以798,808.4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6日,车融公司与黄意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XXXXHY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甲方(借款人、承租人)为黄意;乙方(出借人、抵押权人)为车融公司;双方就机动车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一致;抵押车辆共计13辆;借款金额为1,8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该合同贷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息为1.2%/月、评估管理费为1.09%月;甲方需自行承担GPS安装及抵押费和其他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月还款,若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总额的3‰按日计算罚息;若黄意违约,则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5%;等等。2017年10月30日,车融公司通过其财务鲍晓燕账户向黄意放款1,728,880元。2017年11月29日合同到期后,黄意仅还款236,640元,未足额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之后,黄意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还款36,640元,于2018年1月29日还款427,480元,于2018年2月28日还款224,200元,于2018年3月29日还款24,200元,于2018年4月27日还款219,620元,上述还款共计1,168,780元。因黄意未再还款,车融公司遂起诉。因车融公司实际向黄意放款为1,728,880元,车融公司以该款视为借款本金,并将黄意每次支付的款项先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年利率36%计),多余部分偿还本金后,确认截至2018年4月30日,黄意尚欠本金金额为784,602.46元。
  黄意未作答辩。
  车融公司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
  2、委托支付说明、银行业务回单(付款),证明车融公司实际于2017年10月30日向黄意放款1,728,880元;
  3、银行业务回单(收款),证明车融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黄意还款236,640元,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黄意还款36,640元,于2018年1月29日还款427,480元,于2018年2月28日还款224,200元,于2018年3月29日还款24,200元,于2018年4月27日还款219,620元。
  上述证据原件均当庭出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对车融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黄意向车融公司借款,借款期限为1个月,车融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放款1,728,880元,黄意应于2017年11月29日按约还本付息,现黄意未按约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车融公司有权要求黄意清偿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本案中,车融公司对于相关金额的主张并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首先,系争合同约定利息为1.2%/月、评估管理费为1.09%月,合计每月2.29%,该费用黄意已经支付,且未超出年利率36%,属合法有效,但是,车融公司以年利率36%主张期内利息,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依法认定;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车融公司以年利率36%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综上,将黄意历次还款冲抵本息后,截至黄意最后一次还款,其尚欠本金金额为720,398.40元,黄意应按上述本金金额向车融公司偿还借款,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黄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398.40元;
  二、黄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车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720,398.4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诉讼费16,320元,由黄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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