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毕乾,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昕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彬。
原告上海轩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昕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昕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2018年12月4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轩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毕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昕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轩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运营分成款人民币77,276.9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3日签订《<满贯捕鱼大亨>独家代理授权运营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合法拥有的疯狂捕鱼季手机游戏软件交由被告负责在授权地区出版发行及运营,原告负责游戏更新维护及后台技术服务。作为回报,被告将支付原告相应的运营分成款。然而自2018年2月开始,被告未依据约定向原告提交对应月份的月结报告书,更未支付对应月份的运营分成款。根据后台服务数据,被告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的运营所得合计美元46,560元,新台币9,250元,应支付原告25%分成款美元11,640元,新台币2,312.5元(按照2018年6月28日汇率折合人民币77,276.94元)。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所述事实及主张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运营分成款的主张,符合事实和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昕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轩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运营分成款人民币77,276.9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元,由被告上海昕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宗亮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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