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芃,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振宇,男。
被告:殷晶晶,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晶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芃、喻振宇,被告殷晶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公司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提成77,98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5日入职原告公司处从事渠道服务部项目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提成77,988元,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被告的请求。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认为:1.根据原告公司制度规定,渠道服务部在职人员分配比例为渠道结佣后发80%,另20%作为年终奖发放,如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则年终奖不予发放。被告在2019年7月离职,故2019年1月至7月年终奖不予发放,2018年12月的金额2,770.51元同意发放;2.被告每月发放的提成中超过20,000元部分的款项共计25,095.85元同意发放;3.2019年9月应付提成部分3,648元同意发放;4.还有一套房源尚未达到发放条件,但原告现同意提前结算该套房屋的提成3,487元,故剩余还应发的提成金额为14,411元。据此,原告公司还应支付的提成为45,925.36元。据此,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殷晶晶辩称,不同意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被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1.以往各月应发但暂扣未发的20%部分的提成,共计30,498.87元,该部分款项本质是提成款,而非年终奖;2.被告当月应发提成超过20,000元以上的部分,合计25,095.85元;3.2019年8月应发提成4,560元;4.原告公司应当支付的剩余提成,即现在已经达到发放条件的提成,合计17,833.29元;上述四项合计77,988元,据此,被告接受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5月5日进入原告公司处从事渠道服务部项目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限自2018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基本工资5,000元/月,原告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被告的业务能力、绩效情况、岗位、地点变化等对被告的劳动报酬进行合理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被告愿意服从原告公司的决定。另被告月工资均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最后工作至2019年7月31日。
另查明,原告公司处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的《离职及异动员工提成标准(修定)》规定,“为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贴合业务需求,现针对公司原有的提成制度,做如下修定:……2、渠道服务部人员(包括经理、项目总监、区域总监)佣金发放标准:在职(含异动)人员分配比例为渠道结佣后发80%,另20%作为年终奖发放,如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则年终奖不予以发放……3、2018年10月31日(含31日)之前成交的案源分配比例按照原制度标准分配,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成交的案源按照最新分配方案进行……。”根据钉钉软件平台记载,该文件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
2019年1月1日,被告作为申请人通过钉钉软件平台提交通用审批,申请内容为“提取年终奖”,审批详情为“提取2018年5月至11月的绩效留存部分,请各位领导审批。”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原告公司已经支付被告提成(税前金额)7,752元、11,082元、8,105.60元、17,712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其中每月超过20,000元留存部分合计25,095.85元原告公司尚未发放给被告。截止目前,原告公司确认2019年8月之后尚有提成18,059元尚未支付给被告。
2019年9月16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提成77,988元。2019年10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9)办字第3646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提成77,988元。裁决后,原告公司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离职及异动员工提成标准(修定)》、发放阅读截图、提取年终奖的通用审批截图、劳动合同、提成工资条、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公司按照结佣金额20%计算的款项是否应适用原告公司处《离职及异动员工提成标准(修定)》中年终奖发放的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对于项目结算时留存20%部分款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该部分款项是否属于年终奖存有异议。为此,原告公司提交了钉钉软件阅读截图予以证明该规定经过公示,被告虽不予认可,但从被告在2019年1月2日还通过钉钉软件提交过通用审批申请,申请内容记载为“提取年终奖”,以及原被告存在通过钉钉软件进行沟通的惯例,本院认为,原告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平台已经将上述规定予以公示,被告作为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公示的相关规定加以了解和遵守,如有异议亦应当及时提出,但从被告提交的提成工资条上显示,留存20%部分明确记载为“年终奖”,被告在连续收到上述工资条的情况下,理应清楚该项记载,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该规定的内容存有异议,故应视为被告对该规定明知且予以接受。据此,原告公司主张提成发放时留存20%部分为年终奖且应按照《离职及异动员工提成标准(修定)》中年终奖规定发放被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原告公司根据该提成标准规定,认为被告在发放年终奖时已经离职为由,不予发放被告2019年已结算项目中留存20%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公司现同意支付被告剩余提成款45,925.3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殷晶晶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提成45,925.3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