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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梁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婧,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鸣,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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