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梁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婧,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鸣,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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