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竖新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彪,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星光复合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夏杏娟,负责人。
原告上海轩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星光复合纤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轩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轩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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