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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圣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圣俊,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圣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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