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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琳,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94.73元及滞纳金183.94元。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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