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盛贵,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绍菊,女,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盛贵、沈绍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620.40元及滞纳金289.11元。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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