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艳,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万顺,年籍不详,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中街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万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805.75元及滞纳金423.36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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