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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轩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轩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卢玮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石文婷餐厅,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经营者:石文婷,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灵井镇灵北村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凯,男。
  原告上海轩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统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石文婷餐厅(以下简称石文婷餐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1月11日、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及被告经营者石文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凯到庭参加诉讼。经当事人一致同意,并报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轩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石文婷餐厅向轩统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石文婷餐厅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轩统公司与石文婷餐厅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吃货小妖府餐厅”进行装修,工期自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6月21日,工程价款190,000元。轩统公司安排人员依约施工完毕,石文婷餐厅接收工程并已开业,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遂涉诉。
  被告石文婷餐厅辩称,系争工程未达到约定的效果,轩统公司在此情况下自2017年7月3日后未再进行装修,石文婷餐厅只能自行找人装修,直至2017年7月底才完工。且在装修工程中,轩统公司工人时常发生罢工现象。因此,石文婷餐厅依约至少可以扣除50%工程款,同时保留向轩统公司主张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石文婷餐厅(甲方)与轩统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吃货小妖府餐厅进行部分承包的内部装修,工期自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6月21日计25天;合同价款190,000元;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开工前3天,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和效果图及做法说明,并向甲方现场交底,如无法提供施工图纸及效果和做法说明的地方,乙方需向甲方做详细讲解,甲方必须确认没有问题之后方可;乙方指派刘星作为驻工地监理,负责本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若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费用,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工程价款分6次进行,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30%即57,000元,水电隐蔽工程完成支付20%即38,000元,油漆工进场框架完成之后支付20%即38,000元,安装工进场支付20%即38,000元,工程完成验收合格6至8个月后支付10%即19,000元;设计效果图5张,图中要求标明具体尺寸,并展现一步一景效果;装修效果要求达到效果图纸的90%以上,如果达不到90%的效果,扣除总工程款的50%;此合同为闭口合同,即除空调、消防、厨房设备以外所有项目的闭口合同,不能以报价预算单为准。
  同日,双方共同对预算表进行确认,施工项目包括用餐区、厨房、卫生间、水电项目等,签约合同价为190,000元。
  2017年5月27日,轩统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玮玮向案外人上海张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系争房屋装修押金50,000元及垃圾清运费3,500元,并入驻现场开始施工。石文婷餐厅已付工程款金额为100,000元。
  另查明:2017年5月21日、22日,石文婷餐厅工作人员邵月华通过微信问刘星要效果图,刘星向其发送餐厅图片若干,图片展示了包括灯光、藤蔓、墙面装饰、桌椅等在内的餐厅整体效果。2017年6月16日开始,邵月华与刘星通过微信沟通树藤、植物墙、假山、瀑布、蛛网、发光蝴蝶等样式。2017年6月26日,刘星告知邵月华工人因未收到工钱闹事,并称后天家具才能进场。次日,刘星向邵月华发送假山效果图。2017年6月29日,刘星告知邵月华已搭好假山支架并发送施工现场效果图,邵月华表示现场效果与效果图差距太大。2017年7月2日,邵月华告知刘星应按效果完工,否则将按合同追究责任,并要求刘星回电,但刘星未回复。次日,刘星表示“软装本来就不在合同内,不让我们做,你们就自己弄吧,我已经帮你们做了很多软装了,这个工程我做人已经都到位了,因为这个工程亏了5万多,合伙人都跟我闹掰了,这两天在谈散伙事情”。自2017年7月初,轩统公司未再有工人前来施工,双方未就工程进行交接。石文婷餐厅表示,餐厅于2017年8月16日正式营业。
  上述事实,有双方无争议的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如下:1.审理中,轩统公司申请案外人陈青山、陈武、居林奎到庭作证,用以证明施工过程中石文婷餐厅一直有人在现场,对施工未提出过异议,不能仅凭主观是否满意否定轩统公司施工已完成。陈青山陈述,其为系争项目的油漆工,石文婷餐厅有3、4个人在现场监工,并指导施工。陈青山进场后,木工、瓦工差不多完成了,水电也完成了,石文婷餐厅对水电没有提出意见。陈武陈述,其为系争项目的水电工,石文婷餐厅在现场一直有人监工,对水电没有提出过异议。由于陈武负责安装灯具,应该是最后退场的,退场时间是2017年7月初。石文婷餐厅对于装修效果是否满意,其并不清楚,据其所知双方并无争议。居林奎陈述,其为系争项目的泥工,开工后没几天就进场了,做了20多天大概6月21日左右才走。装修现场石文婷餐厅有人进行监工、指导,整个过程对施工是满意的。其退场时,装修还未结束,不清楚之后的完工情况。石文婷餐厅辩称,对证人均为现场工人无异议,但石文婷餐厅人员在现场主要负责与物业沟通,并不是专业人士,应当依据效果图确认是否达到施工效果。
  2.审理中,石文婷餐厅申请案外人邵月华出庭作证,以证明轩统公司对装修效果的承诺和轩统公司未完工就离场的情况。邵月华陈述,其是装修过程中石文婷餐厅方面的对接人,石文婷餐厅有什么意见都是直接与刘星沟通。效果图是刘星通过微信发送的,甚至口头承诺过实际装修效果会比效果图更好。工程原本应在2017年6月21日结束,石文婷餐厅曾向刘星提出过异议,但他表示工人内部出现问题,会尽快完成。石文婷餐厅方面曾给予宽限,第一次要求6月25日完成,之后又宽限到6月27日,但始终未完工。大概2017年6月27日至29日,工人全部离场,离场前未做交接。邵月华多次电话联系刘星,但刘星说工人不干了。石文婷餐厅只好另行找人继续装修。对于合同结算、责任问题,石文婷餐厅一直试图找刘星谈,但他一直回避。轩统公司表示,刘星虽然发送了效果图,但石文婷餐厅在微信中未予明确确认,效果图亦未体现在合同中,不符合常理。刘星与邵月华的聊天记录显示存在扩大施工范围的情况,不排除双方之间有合同之外的约定。软装未在预算表中体现,因此系争工程不包括软装。刘星即使予以承诺也是个人行为,其仅为监理,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3.2017年7月1日,石文婷餐厅内部工作微信群就装修效果问题进行交流,总结了系争项目26项问题,包括加装钟乳石、假山突出程度修改、调料台磨平、增加树藤小妖等装饰、地砖不平整、变更碑文字体、增加卫生间墙面造型、调整灯光效果等。石文婷餐厅主张已就上述要求向轩统公司提出整改,但轩统公司予以拒绝。轩统公司予以否认。
  4.审理中,石文婷餐厅辩称轩统公司离场时,预算表中的消防门套、消防门处理、树洞、树藤、茅草亭、屋檐、吧台基层和柜门未完成。轩统公司称除电箱未整理和未标注区域、卫生间水龙头未装、消防门因变形无法包铁皮以外,其余预算表中项目均已完成,且离场是因为石文婷餐厅与设计师的矛盾,石文婷餐厅人员驱赶其离场的。
  5.2017年7月上旬至8月,石文婷餐厅人员与案外人沟通画墙面及地面装饰画、购买灯具等事宜。轩统公司表示对石文婷餐厅事后自行新增的装修装饰不清楚。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根据合同约定,刘星在系争项目中的职能除组织施工外,还负责处理解决由轩统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故石文婷餐厅足以认为刘星能够代表轩统公司。因此,刘星就系争装修工程与石文婷餐厅人员的沟通能够视为轩统公司的意思表示。现石文婷餐厅主张刘星微信中发送的图片即为装修效果图纸,应按这些照片与现场状况比较评判是否有权扣除总工程款的50%。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设计效果图应有具体尺寸,并展现一步一景的效果,而上述图片只是展现了用餐区域和进门区域的整体效果,未包含所有餐厅区域,不能体现施工细节,照片中也未有骷髅、小妖等造型。其次,从效果图的作用看,一般是为了提前将装修风格展现出来,直观地呈现出装修后的面貌,但通过电脑软件制作的效果图与实际装修现场通常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无施工图的情况下,难以对施工部位和要求进行量化,难以准确评判效果是否到位。第三,从装修后现场照片对比来看,店招名称、用餐区域隔断样式等均有了明显改变,施工过程中石文婷餐厅有人员在场参与监工,上述改变应是在石文婷餐厅要求或许可下进行,因此该装修工程存在边做边调整的情况,再用原始效果图作为效果评判依据,亦不合理。第四,从2017年7月1日石文婷餐厅内部沟通的情况来看,其对装修的异议主要在于细节的完善及增加装饰物。第五,石文婷餐厅在双方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即对工程进行使用,应视为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石文婷餐厅在轩统公司离场之后即使自行增加了灯具和装饰物、装饰画,亦无法分辨系装修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自行进行的改善。综上,即使系争装修工程存在一定瑕疵,但整改工程量所占比重很小,石文婷餐厅无权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但是,鉴于轩统公司确有部分工作未收尾,本院对工程价款进行酌减,确认应付总价款为18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石文婷餐厅还应支付80,000元。另需指出的是,系争装修工程同时存在施工内容调整及工人因未收到工钱闹事的情况,故难以认定延期未完工的原因全部在于轩统公司。
  石文婷拒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轩统公司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但鉴于系争工程只是视为验收合格,本院结合案件情况及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为石文婷餐厅2017年8月16号开业后8个月即2018年4月16日。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石文婷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轩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
  二、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石文婷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轩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6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上海轩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石文婷餐厅负担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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