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轩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葛迎春。
因申请人上海轩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950,21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50,214.6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