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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轩鸥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轩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XX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马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飞,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马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飞,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XXX弄XXX号XXX幢中环81号
  法定代表人:郑自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生,男。
  原告上海轩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陈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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