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软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玲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鹏飞,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颐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佃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传云,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软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颐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软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软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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