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轶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程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文,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亘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轶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亘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轶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亘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轶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亘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上海轶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骏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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