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轶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
上海轶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上海轶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轶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轶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3.32元、财产保全费2,662.21元,由上海轶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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