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轶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七层A3部位。
法定代表人:庄煜海,总经理。
原告:上海依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明炯,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郤子健,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轶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依汇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上海云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月4日,原告上海轶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依汇物流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轶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依汇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轶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依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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