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钢。
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捷。
原告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被告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誉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客公司)、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记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世誉公司、玖客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利息(以18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2、判令被告世誉公司负担律师费7万元;3、判令被告记盛公司对被告世誉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世誉公司签署《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出借2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出借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16年3月5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被告记盛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及债权信息列表,明确对上述《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被告世誉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出借期限到期后,被告世誉公司未及时还本付息,被告玖客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玖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玖客公司认为,被告玖客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书海路XXX号XXX号楼XXX楼,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世誉公司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纠纷主体中含有被告世誉公司的向被告世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主体中不含被告世誉公司的向被告世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世誉公司在上述协议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XXX号太平金融大厦18楼,属于本院辖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世誉公司、玖客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当适用上述管辖条款的约定。且,被告玖客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未提供依据予以证明;其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A座823室,亦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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