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辉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萨某检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明。
原告上海辉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萨某检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辉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3元减半收取2,041.50元,财产保全费1,465元,合计诉讼费3,5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