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辉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萨逸检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明。
原告上海辉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萨逸检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0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萨逸检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89,183元。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起诉,故上述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萨逸检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189,183元之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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