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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旌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辉。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59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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