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旌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辉。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59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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