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柏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郁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
原告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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