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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辛岗木材厂与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辛岗木材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张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辛岗木材厂诉被告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270元,两项合计3,295元,原告上海辛岗木材厂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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