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辛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定代表人:郑吉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唐伟梁。
被申请人:唐伟梁,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辛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伟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伟梁银行存款人民币917.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伟梁银行存款917.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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