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辣爸辣妈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普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文,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上海辣爸辣妈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辣爸辣妈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任某某的银行存款98,0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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