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辣爸辣妈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普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文,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传叶,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力。
申请人上海辣爸辣妈餐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传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07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辣爸辣妈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故本院对申请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任传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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