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毅轩,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
原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毅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峰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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