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大武,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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