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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明,男,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褚红梅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147元。庭审中,原告当庭追加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146元,庭后原告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放弃对上述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叶明未答辩。
  本案基于庭审查明事实:原告系上海市金山区龙胜东路789弄金海岸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该小区45号903室的业主,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10.04平方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30元/月,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现被告未交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147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1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叶明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吴磊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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