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林君,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林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元,由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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