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军,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褚红梅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及被告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366.40元;原告当庭追加诉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365元。
被告徐军辩称,被告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原告起诉的时间段里被告家中失窃,报警后发现小区监控不起作用。事后被告对物业提出整改意见,包括围墙灯不亮、监控安装位置调整等,但物业没有进行过整改。
本案基于庭审查明事实:原告系上海市金山区龙胜东路789弄金海岸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该小区21号202室的业主,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02.05平方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月,物业服务费每季首月5日前交纳。被告未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366.40元。
审理中,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称原告已经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刑事案件非原告可以杜绝。至于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整改,非原告单方面能够决定,需要业主委员会批准才能实施。
本院认为,原告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被告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现被告拒绝交纳,显属不当。但根据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对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本院酌情予以减少。至于具体的比例,鉴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保洁、保安、绿化以及公共服务等方方面面,故本院确定被告按90%的比例交纳。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13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军各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吴磊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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